離婚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嗎?律師解析探視權的限制與實務做法

談到離婚,夫妻間的法律關係自此畫下句點,但未成年子女的世界,其實才正面臨一場關係重整的風暴。

表面上看起來,會面交往似乎是父母的個人權利,但實際上,它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益」。會面交往探視權的核心價值,是讓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依然能與雙方保持情感聯繫,獲得完整的關愛與支持。

然而,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案例中,一方父母行使探視權卻造成子女身心受創、甚至引發其他法律問題。因此,法律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探視?什麼情況下可以完全拒絕?今天就由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帶您深入了解。


一、探視權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益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可見,探視權並非絕對,而是需「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使。

✦ 子女最佳利益的三大面向:

  1. 基本利益:保障子女的身體、心理安全與基本生活。

  2. 發展利益:確保子女能公平受教、正常發展,未因父母離婚而受資源剝奪。

  3. 自主利益:尊重子女隨年齡增長後的判斷與意願,不能強制其與不願見的親人相處。


二、法院限制探視權的常見情況

雖然法律鼓勵雙親皆能與子女保持親密關係,但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法院可能限制或變更探視權:

✅ 子女明確表達拒絕探視

若子女明確表示不願與探視方會面,且非受監護方操弄影響,法院會重視子女意願,尤其子女已有足夠判斷能力時。

📚【實務參考】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363號判決:法院強調需尊重子女成熟表達的意願,避免強迫安排。

✅ 探視方有暴力或危害子女紀錄

  • 曾對子女施暴、言語辱罵、性騷擾或虐待

  • 曾藏匿、誘拐子女,或有違反交還子女義務

  • 持續在探視中詆毀另一方,造成子女心理不安

📚【實務參考】台南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指出,若無明顯剝奪親權惡意,則不構成略誘罪,但仍視情節評估探視風險。

✅ 情緒不穩、生活狀況不良

雙親有酗酒、吸毒、賭博等情況,法院可限制其單獨探視、改為第三人陪同探視,甚至全數停止。

📚【實務參考】高雄高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3號判決指出,探視對象若有不良嗜好,有必要限制接觸範圍與方式。

✅ 非友善父母,導致衝突加劇

若雙親衝突嚴重,每次探視都引發爭執、辱罵或警方到場紀錄,法院可降低探視頻率,以避免子女受夾擊之苦。


三、我可以完全不讓對方看小孩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能證明「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利益」,否則法院傾向保障雙親與子女的情感交流。

🛑 完全禁止探視的高門檻舉例:

  • 探視方施暴、性侵、重大虐待子女

  • 探視方有重大精神疾病或嚴重不穩定狀態

  • 探視方涉及洗錢、詐欺集團,可能牽連子女安全

即使如此,多數法院也會傾向改為「由社工陪同」、「在其他地點」、「縮短探視時間」等方式,而非完全禁止。


四、實務上如何處理探視爭議?

✅ 雙方協議優先

若離婚協議或判決中已載明探視方式(如每月兩次、週末各半天),原則上雙方應依協議履行。

若一方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

✅ 協議破裂,可聲請法院重新酌定或變更

當出現爭議,例如一方未配合、子女情緒受影響,或生活變遷(如搬遷、改婚),可向法院聲請重新調整探視內容。

✅ 監護方無正當理由阻止探視,可強制執行

📚【實務參考】高雄高分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號裁定指出,若監護方惡意阻止探視,可視為干擾親權,甚至構成改定親權的原因。

✅ 若探視方不願探視,是否能強制執行?

不行。法院多認為探視是「親情的自發互動」,無法強制對方履行情感義務。探視不來,不代表違法。


📂五、 實務案例分享

案例一:父親被迫半年未見子女,成功爭取雙週會面交往

C先生與配偶細故發生爭執,對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長達半年不讓C先生見面,也拒絕讓C先生探視小孩。

C先生委任樂羽律師後,透過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法院裁定雙親在親權酌定訴訟判決前,C先生得兩週與小孩會面交往、且假日可過夜,恢復父子正常互動。

案例二:父親被迫半年未見子女,成功聲爭取雙親得輪流照顧小孩

Y先生與配偶分居期間,對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中,長達半年不讓Y先生見面,也未回覆訊息。

Y先生委任律師後,透過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法院裁定雙親每週輪流照顧子女、且假日可過夜,恢復父子正常互動。


六、法律Q&A:探視權相關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Q1:孩子不想跟對方見面,可以不給他探視嗎?

👉 不建議。應由法院裁定限制或停止,否則私自拒絕探視,可能觸法。

Q2:對方有家暴紀錄,我還要讓他探視孩子嗎?

👉 可聲請法院改定或停止探視,通常法院會高度重視家暴事證,並保障子女安全。

Q3:如果對方探視後就藏起孩子怎麼辦?

👉 可報警並立即聲請法院裁定變更探視方式或撤銷親權,並追究刑事責任。

Q4:探視過程能錄音錄影嗎?

👉 若為保護子女權益並事先明示,通常可作為證據使用。但不宜偷拍或違法監控。

Q5:我不想讓對方再見孩子,可以直接搬家或轉學嗎?

👉 若已有法院裁定探視方式,建議先聲請變更探視條件,避免構成妨害探視。


📢 結語:探視權的核心是「子女的幸福」

很多家長常以為探視是「報復」或「控制」對方的工具,事實上,探視的真正出發點是保障孩子的心靈與成長安全。若將探視權當作權力爭奪的工具,不僅無助於法律訴求,更可能造成子女持續受傷。

📌離婚雖然結束了配偶關係,卻不能切割親子之情。探視權既非父母之私利,也非可隨意操作的籌碼,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您:

  • 若您是照顧者,應秉持尊重子女與他方親情連結的原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切勿阻止。

  • 若您正遭遇無法與孩子接觸的困境,也請蒐集對方妨礙探視的紀錄,儘速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才能真正維繫親子情感,避免影響之後爭取親權的機會。

  • 面臨探視權爭議時,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有助於爭取最佳的法律解決方案。

📞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未離婚無法探視孩子」的問題,歡迎聯繫我們的法律團隊,讓我們提供您最專業、有效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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