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維持一間公司的營運,最基本原則是擁有一群股東,因為有金援才能讓一間公司正常運作,可想而知「金錢」所帶來的效益有多大。
本案當事人在接任公司負責人後,一一清查過去之財報,在仔細核對後發現前任負責人,同時也身為公司股東之一的A某,在職期間每月擅自挪用款項,以高於自己報酬的金額匯入私人帳戶,累積不當得利達數十萬元!
為了要求他返還款項,當事人找到楊律師協助,透過搜集、保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薪資表」、「對話紀錄」等證據,向前任負責人提告,沒想到對方也有備而來,竟傳喚員工作不實證述,甚至將他出資公司的股款捏造為→借貸給公司的借款,以此來主張抵銷,試圖推翻我們呈上的證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做違法之事總會有漏洞,楊律師在法庭上持續尋找突破口,雖然對方相當固執,也難逃楊律師交互詰問與證據的打擊,最終成功戳破被告的謊言,順利替當事人追回49萬8,123元的公司資產。
▪ 「挪用公款」可能另外觸犯刑事侵占罪以及背信罪等刑事責任,將面臨有期徒刑與罰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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