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婚不給看孩子?律師解析探視權利與法律救濟方式

在婚姻關係出現裂痕時,夫妻可能分居或關係疏遠,有時甚至尚未正式離婚,就出現「一方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讓另一方探視」的情況。

📌 但在法律上,「尚未離婚的夫妻,雙方仍共同享有親權」,一方無權單方面阻止另一方與孩子見面。

這篇文章將由律師的角度,為您分析在「未離婚情況下無法看小孩」的法律責任、父母的探視權利,以及如何透過法律手段爭取與孩子的接觸權。


⚖️ 一、未離婚期間,雙方仍享有共同親權

根據《民法》第1084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享有共同親權與監護權

✅ 意即在未辦理離婚前,無論夫妻是否分居或感情破裂,雙方對孩子的教養、生活、探視,都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若一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庭或拒絕讓另一方見面,這不但違背子女的最佳利益,甚至可能構成略誘罪或是影響之後親權爭取。


🚨 二、未離婚卻阻止探視孩子的法律風險

1️⃣ 違反共同親權

在未離婚前,父母親對子女的監護、生活決策應共同協商。一方若單方面決定搬離、將孩子帶走或拒絕聯絡另一方,可能構成親權濫用。

📌 若雙方無法就孩子的照顧方式達成共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親權暫時分配或限制對方親權行使。

2️⃣ 妨害自由與略誘罪

在特定情形下,一方若惡意藏匿、強行帶走孩子,甚至不告知孩子去向,可能構成以下刑事責任:

  •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
  • 略誘罪(刑法第240條):擅自將未成年人帶離法定監護人處所。

📌 雖然多數情況仍建議循家庭法院程序解決,但若事態嚴重,也可報警備案或尋求檢察官介入。


👨‍⚖️ 三、父母探視子女的法律保障

無論父母是否離婚、是否分居,只要親權尚未被法院剝奪,雙方皆有與孩子互動的權利。

🔹 子女有與雙親保持互動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055-1條:「未直接照顧子女之一方,得與子女保持聯繫、會面與互動。」

這不只是「父母的探視權」,也是「孩子的接觸權」,意即法律鼓勵孩子與雙親維持正常情感連結。

🔹 一方拒絕探視,可能影響未來親權酌定

法院在將來處理離婚時,會評估雙方在孩子教養上的表現。若有一方無故阻礙對方探視,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利子女發展、非友善父母的表現,進而影響親權歸屬。

📌 因此,即使未離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應阻斷子女與另一方的接觸。


🛡️ 四、法律救濟:如何保障探視權?

若您正遭遇「未離婚卻無法見孩子」的情況,建議儘速透過法律途徑保障權益,避免情況惡化。

✅ 1. 聲請法院處理子女暫時照顧安排

雖然雙方尚未離婚,但若因分居或衝突導致孩子生活不穩定,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指定誰負責子女照顧或輪流照顧、如何安排探視

🔎 暫時狀態處分的內容可能包括:

    • 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
    • 照顧子女的方式
    • 通訊聯繫方式(如視訊、電話)

✅ 2. 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狀態處分

若孩子已被對方帶走且無法聯繫,或對方拒絕安排任何互動,您可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法院裁定探視安排。

📌 法院將依孩子年齡、雙方關係、居住距離等因素,做出合理安排,確保孩子與雙親保持聯繫。

✅ 3. 蒐集證據,建立正當性

您可記錄下對方阻撓探視的具體情形,例如:

    • 對方訊息明確表示不讓您見孩子
    • 到約定地點對方未現身
    • 子女長期失聯

這些證據未來可作為法院認定對方有妨礙子女權益的重要依據。

✅ 4. 諮詢律師,擬定法律策略

律師可協助您:

    • 評估案件風險與可行策略
    • 撰擬聲請狀,提交法院聲請
    • 出席調解或訴訟程序,為您爭取最佳安排
    • 必要時主張變更親權、限制對方行使權利

📂 實務案例分享

父親被迫半年未見子女,成功聲請探視

Y先生與配偶分居期間,對方擅自將孩子帶離家鍾,長達半年不讓Y先生見面,也未回覆訊息。

Y先生委任律師後,透過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法院裁定雙親每週輪流照顧子女、且假日可過夜,恢復父子正常互動。


📢 結語:未離婚不代表可以剝奪對方看孩子的權利

📌 在法律上,婚姻關係尚未解除時,父母雙方皆擁有完整的親權,一方無權單方面阻止對方探視孩子

若您正遭遇無法與孩子接觸的困境,請記得:
✅ 蒐集對方妨礙探視的紀錄
✅ 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 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親權糾紛惡化

作為家事律師,我們致力於協助當事人維護與孩子之間的聯繫權利,保障父母與子女的情感關係不被不當阻斷。

📞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未離婚無法探視孩子」的問題,歡迎聯繫我們的法律團隊,讓我們提供您最專業、有效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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