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於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國道上,過程中因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欲強行超車,導致高速追撞事故。
事故發生後,初判表結果明確指出,我方當事人無肇事責任。儘管責任明確,對方保險公司初期僅願意賠償10萬元,
並拒絕支付「車輛交易價值減損」及「維修期間無法使用車輛所生之損失」,還以我方無租車單據為由加以抗辯。
✅最終雖然當事人車輛僅有75,000的車價折損,但我們仍然幫他請求到高達27萬的維修期間租金
📌律師介入,提出四大請求
樂羽律師團隊受任後,立即著手協助當事人蒐集相關證據、整理損害清單,針對以下四項內容提出完整求償:
1️⃣ 爭取重點一:車輛交易價值減損屬實際財產損失
即使車輛完成維修,市場對事故車仍有認知差距,導致後續交易價值下降。
此類減損為客觀存在的財產損失,我方提供評估報告與相關車市行情佐證,獲法院肯認。
2️⃣ 爭取重點二:維修期間無法使用車輛所失利益
對方抗辯當事人無租車單據,無法主張使用利益損失。樂羽律師團隊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
「因車輛受損須送修而暫時無法使用,所造成的經濟效益損失,依法得請求賠償,並不以實際支付租金或有租賃契約為必要條件。」
法院最終完全採納我方見解,肯認「使用利益損失」即使無租車證明亦可請求。
3️⃣ 爭取重點三: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具法定基礎
當事人雖非重傷,但仍需就診治療並承受身心壓力。我方提交完整診療紀錄與佐證文件,向法院具體主張應給予合理精神賠償。
4️⃣ 其他必要支出(如鑑定費用等)
鑑定費用為是為了證明車輛受有交易性貶值之損害之支出,是可以請求的。
針對保險公司抗辯重點:
🔸 對方主張我方維修期間長達3個多月之久,亦未提出租車發票,因此無法認可「使用利益損失」的請求。
🔸 樂羽律師團隊援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例指出: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致車輛需維修、無法使用所造成的經濟效益損失,依法得請求賠償,且不以實際支付租車費用為必要條件。」
亦即,即便當事人未租用替代車輛,仍有權主張這段期間喪失的使用利益!
🏁成功結果
經法院審理,全面採納樂羽律師團隊主張,判決保險公司與肇事方連帶賠償我方當事人合計超過新台幣30萬元,包含:
✅ 車輛價值減損補償
✅ 維修期間經濟效益損失
✅ 醫療費用與精神撫慰金
✅ 鑑定費
此案不僅替當事人追回實質損害,也為「無租車憑據仍可請求使用利益損害」提供有力司法實例。
雖然當事人車輛僅有75,000的車價折損,但我們仍然幫他請求到高達27萬的維修期間租金。
🏛️結語|權益受損,專業為您出聲
交通事故往往牽涉法律、保險與醫療三大層面,面對對方保險公司刻意壓低賠償、刁難舉證,別讓自己在受傷之餘還得獨自奮戰。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交通事故處理經驗,從蒐證、和解、出庭訴訟到最終判賠,全程為您把關,爭取最大權益。
若您或親友亦遇到相似困擾,請即刻聯繫我們。
📲 立即加入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 LINE 諮詢
——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陪您走過每一步法律程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