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重罪 成功爭取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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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在數位時代,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或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若不慎被利用,
往往可能涉及《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的起訴,甚至被捲入詐騙案件之中。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成功協助一名當事人,雖遭檢察官以「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
但最終在我們專業的辯護下,僅成立「洗錢罪」並獲得從輕量刑,避免更嚴重的刑責。


📂 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信任社群認識的「林淑悅」,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對方使用,並依照其指示將被害人款項轉帳至指定的虛擬貨幣帳戶。
事後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涉入詐騙集團,遂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


🛡️ 樂羽律師團隊的辯護策略

1.否認三人以上詐欺的共同犯意

  • 本案無證據顯示當事人知悉還有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存在。
  • 當事人僅與「林○○」聯繫,對話紀錄亦未出現其他共犯。
  • 法院應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僅涉及單一對象,不成立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

2.主張前案既判力,爭取免訴判決

  • 本案犯罪事實與當事人之前在基隆地方法院的判決高度重疊,屬同一案件範疇,依法應受既判力拘束,爭取免訴判決。

3.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即便法院認定另案範圍不同,也應適用《刑法》第2條規定,以行為後有利於被告的法律判決。
  • 當事人在偵查中自白,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獲從輕量刑。

✅ 最終結果

經過樂羽律師團隊縝密辯護,法院最終裁定:

  • 當事人並未構成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
  • 僅成立一般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但屬於「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僅以洗錢罪論處。
  • 依自白與從輕原則,判處相對較輕之刑度,避免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 同時法院亦未認定當事人獲有額外犯罪所得,因此不予沒收。

此結果已是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決,成功避免一年以上重罪指控


📣 樂羽律師事務所提醒您:

詐騙案件型態日新月異,從「網路中獎訊息」到「假冒投資、情感詐騙」,許多人因一時信任或誤解,
而將帳戶或資金交付他人,最終卻面臨沉重的刑事責任。

  • 千萬不要將 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 提供給他人使用。
  • 一旦帳戶淪為詐騙工具,可能同時觸犯 詐欺罪、洗錢罪
  • 若已不慎捲入案件,務必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爭取最有利的判決。

⚖️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 專業、細膩、值得信賴的辯護團隊

我們秉持「專業辯護、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精神,致力於協助每一位當事人度過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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