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期有太多因交付金融帳戶而遭指控涉及幫助詐欺取財之案例,可見這是相當常見的詐騙手法。
無論是個人金融帳戶,或是公司為交易方便而設置之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動生成的虛擬帳號,都可能因詐騙集團的不法利用而使自己陷入刑責。
本所近期即成功協助一位企業當事人,在偵查結束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成功化解風險。
⚖️ 案件概要
本案當事人經營一間公司(下稱本案公司),提供網站媒合服務平台,讓創作者上傳作品並販售,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處理金流。
每筆交易都會自動產生一組虛擬ATM帳號,供訂閱者付款。
然而,本案公司旗下創作者A,藉由平台生成之帳號,詐騙告訴人匯款後將其封鎖。
由於帳號掛名本案公司,當事人因此遭指控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
🛡️ 樂羽律師團隊辯護策略
- 帳號自動生成,當事人無涉知情
第三方支付平台於每筆交易流程中即時產出虛擬帳號,並非當事人或公司主動提供。
- 帳號屬單次限時使用
後台資料顯示,本案帳號僅能針對單一訂單使用,難以認定為當事人主動協助詐欺。
- 無從預見詐欺行為
創作者A於加入平台時已同意使用規範,其中明訂禁止詐欺行為;平台過往交易均無異狀,僅涉案金額遭圈存,顯示為偶發事件。
- 涉案金額比例極低
遭圈存金額僅佔公司交易金流極小比例,顯示該情況並非系統性問題,更凸顯為單一創作者的惡意行為。
✅ 最終結果
檢察官認定:
- 本案帳號係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動產生,非公司或當事人主動提供。
- 當事人並無協助詐欺之犯意。
- 真正詐欺行為人應為創作者A,而非本案當事人。
最終,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成功化解當事人面臨之刑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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