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羽律師事務所近期成功協助一位當事人,面對其太太提出的保護令聲請,最終法官判決駁回對方的聲請。
本案中,當事人受到其太太不實的家暴指控,對方試圖藉由保護令影響當事人爭取小孩親權,以及探視小孩的權利,導致當事人深陷壓力與困境。
太太在本件聲請中聲稱,當事人在過去兩三年間多次對其施暴,並出示驗傷證明以佐證其說法。
然而,樂羽律師團隊仔細審查了驗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後,指出這些傷勢並無法確定是由當事人造成的,並提出對方主張家暴時間點的家門外監視器畫面,對方神情自若的出門,且沒有任何傷勢,此外,對方稱當事人過往的暴力行為,與對方提出的診斷證明時間相差甚遠,且雙方當時的對話記錄亦無爭吵之情況,在在證明當事人並無家暴行為。
樂羽律師團隊同時強調主張,雙方已經分居,並無共同生活的事實,當事人也不具持續施暴的威脅。基於這些論點,律師向法官主張無需核發保護令,並有效駁斥了太太聲請保護令的持續性和必要性。
最終,法官認定當事人並無家暴行為,且太太的主張缺乏充足證據,駁回了保護令聲請。
本案的成功,再次彰顯了樂羽律師事務所專業精準的訴訟策略以及對當事人權益的堅定捍衛,竭力為每一位委託人爭取最佳的法律結果。
因此也呼籲民眾如遇類似法律糾紛,一定要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才不會影響自身權益。
小知識-👀什麼是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
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