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爭吵 被太太聲請保護令成功駁回

家事案件|夫妻間爭吵 被太太聲請保護令成功駁回|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_20250217

 

在樂羽律師事務所,我們致力於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專業且貼心的法律服務。
近期,我們協助了一位當事人成功駁回其太太聲請的保護令,以下為此案例的概述:

 

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關心孩子的照顧問題,與太太發生爭執。爭吵後,太太帶走孩子,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指控當事人對其施加暴力。

樂羽律師團隊的協助

在接手此案後,我們立即展開深入調查,並提出以下主張:

  • 事實澄清: 當事人與太太的爭執源於對孩子照顧方式的分歧,並非如太太所述的暴力行為。我們提供了當事人與家人的對話紀錄,證明是太太情緒失控並先動手。
  • 現況說明: 事發後,太太已帶著孩子離開共同住所,雙方目前處於分居狀態,無共同生活,且無再度發生衝突的可能性。
  • 證據質疑: 對於太太提出的驗傷單,我們質疑其真實性,並指出其可能存在誇大或捏造的成分。

案件結果

經過我們的努力,法院採納了我們的主張,認為太太的指控缺乏充分證據,且雙方已分居,無需核發保護令。最終,法院駁回了太太的保護令聲請

此案例彰顯了樂羽律師團隊在家庭糾紛案件中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經驗。我們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什麼是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1.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

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相關成功案例:

1.被前妻聲請暫時保護令成功駁回

2.突遭老婆聲請保護令成功駁回

《更多成功案例請點我》

相關文章:遭聲請保護令,如何駁回聲請?——律師解析答辯與救濟方式

 

加入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