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未上市股票遭詐146萬 成功協助受害人勝訴追回損失

在金融資訊爆炸與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的時代,「未上市股票投資詐騙」、「假能源科技吸金案」等類型層出不窮,
許多民眾在缺乏投資法律常識的情況下,輕信高報酬話術,最終血本無歸。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即成功協助一名受害當事人,透過民事訴訟追回新台幣146萬元
獲法院判決五名被告須連帶負擔侵權賠償責任,為受騙投資人討回公道。

🔍 一、案件背景|高報酬投資話術下的陷阱

當事人原信任A公司為具能源科技前景的企業,並誤信其將即將掛牌上市,遂依對方所言投入新台幣155萬元購買未上市股票。
惟日後卻發現該公司實際上毫無實質營運,僅以製作假簡報、誆稱與知名企業合作等手法包裝行銷,涉及多起類似吸金行為,
當事人驚覺遭騙後,立即委任本所律師團隊採取法律行動。

⚖️ 二、律師策略|精準舉證與共同侵權主張

  1. 交叉比對刑事資料與財務紀錄
    從先前刑事判決資料、LINE通訊對話、銀行匯款明細等文件中,分析出五位被告間之分工與共同行為模式,
    明確界定其參與範圍與詐騙過程。
  2. 主張民法184條、185條共同侵權責任
    即便各被告在公司內擔任不同角色,如股權操作、財務管理、宣傳業務或對投資人聯繫,
    均可構成對外招攬不實投資之共同侵權人,依法應負連帶責任。
  3. 有效援引刑事確定判決結果
    引用刑事法院所認定的詐欺事實,輔助民事訴訟舉證,減輕原告舉證負擔,亦強化本案民事求償之正當性與可行性。

🏛️三、案件結果|法院判賠新台幣146萬元

法院認定五名被告確實共同參與該吸金計畫,包含:

  1. 提供假資訊製作投資簡報
  2. 操作股權轉讓協助吸金流程
  3. 與投資人通訊並說明報酬方案
  4. 代收匯款或轉帳至人頭帳戶

法院據此裁定五名被告須連帶賠償當事人新台幣146萬元,成功為當事人追回大部分投資損失。

📢 四、樂羽法律小提醒|這些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

只要參與吸金流程任一環節,即便非主嫌,也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包括:

1.網站設計與管理
2.傳遞訊息給投資人
3.資金帳戶提供者
4.協助股權流通、轉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與第175條,未經金管會核准即公開招募投資,
即使公司實際存在,也可能涉及違法招募或詐欺取財罪,涉案人員皆有刑事法律風險。

📝 五、結語|遇到投資爭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若您或親友遇到未上市股票投資爭議、遭誆騙匯款買股等情況,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處理詐騙、民刑雙軌求償、跨部門協作的經驗,能為您掌握最佳法律解決方案。

📞 歡迎聯繫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是您投資法律路上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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