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一審被重判三年六個月-上訴成功爭取緩刑

刑事案件|涉犯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一審被重判三年六個月-上訴成功爭取緩刑|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_20250903

📌 前言

在面對刑事案件時,專業的辯護與策略往往能決定最終的結果。
本案當事人原本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且未獲緩刑
但在二審委任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後,最終成功獲得 緩刑五年,避免入監執行,為當事人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 案件概要

本案當事人因瀏覽社群帳號時看到投資廣告,加入暱稱為「○○○」(以下簡稱 A)之人好友。
當事人受話術影響,誤信投資並非詐騙,遂提供兩個金融帳號,並依 A 的指示提領、轉帳,再換成虛擬貨幣,
最後轉匯至 A 的電子錢包,以製造金流斷點。

第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協助完成金流操作,且收取 3% 報酬,
主觀上具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判處 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不得緩刑

🛡️ 樂羽律師團隊辯護策略

1️⃣ 積極認罪悔過,爭取減刑

當事人在二審全面承認犯行,並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誠意賠償與和解,證明其悔意真誠,成功成為有利量刑因素。

2️⃣ 無前科紀錄,爭取緩刑適用

當事人過往無故意犯罪紀錄,本案情節可視為一時失慮。
經過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已深刻反省,樂羽團隊據此向法院爭取依刑法第 74 條宣告緩刑。

3️⃣ 僅聽從指示,非核心角色

當事人僅依 A 之指示轉匯款項,並未與詐欺集團上層成員接觸,欠缺支配性與主導性,僅屬從犯角色。
我方主張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但書減輕其刑。

✅ 最終結果

法院最終採信我方辯護意見,認為:

  • 當事人已展現真誠悔意並積極彌補損害。
  • 過往無犯罪前科,確有改過自新之可能。
  • 犯行屬受他人操縱,並非主導角色。

因此,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並依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宣告 緩刑五年
成功將原本必須入獄三年半的結果,轉化為免於入監的最有利判決。

🔔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在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中,即使僅是聽從他人指示或一時失慮,也可能面臨嚴厲的刑責。
專業律師的介入能有效爭取減刑甚至緩刑,為當事人帶來翻轉結果的契機。
若您或親友正面臨類似困境,請及早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 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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