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受不了另一半,但是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有什麼條件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呢?
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討論吧!
一、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情況
首先我們可以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得出以下10個歸類:
- 重婚,是指配偶有其他合意結婚的配偶,而這另一個配偶不一定是要在台灣結婚才算,在外國有其他合法配偶的也算喔!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被配偶虐待,這個虐待不僅是肢體上的虐待還包括精神上之虐待。
- 配偶或配偶的家人對你或者是你家人進行虐待。
- 被配偶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這個我們簡單舉個例子,配偶因非正當理由(例如:經營失敗),遠走他鄉,毫無音訊,也沒有正當理由不撫養子女而不支付者,就算是惡意遺棄。
- 配偶意圖殺害。
- 配偶有不治之惡疾,這個不治之惡疾則是指「有傳染性」起在現代醫學中難以期待被治癒的病症,例如愛滋病等。(癌症以及不孕症等等不具傳染性的病症則不包括在內喔)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這個重大是指在共同婚姻生活中已經不能忍受的程度。
- 配偶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
- 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除前面條件以外,有難以維持婚姻者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有除了前面10個條件外導致婚姻不和,有其他難以持續這段婚姻且其損害無法回復的情形,
例如因為理財/倫理觀念不合導致長期的分居等等情況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但要注意的是目前現行法令是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才可以提起。
因為其他條件無維持婚姻而成功向法院提起離婚的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妻子與丈夫家中成員觀念不合導致分居長達7年,並在分居期間也甚少聯絡,且分居時間已經長達婚姻的總時長的一半以上了。
法院認為雙方已經沒有持續這段婚姻的意願,於是准許雙方離婚。
※那一般情況下通常要分居幾年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呢?
目前只要沒有正當理由的分居,而且這段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下去、無法修復的話法院准許離婚最短的是分居6個月左右喔!
所以其實分居時間並不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最大標準,而是以婚姻的狀態作為一個衡量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夫妻雙方一位為非中華民國國籍,妻子在一次回國探親後表示不願意回台同居,且在幾個月後看到社群媒體上妻子已懷孕的事實。
最後丈夫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法院認為以上情況,導致雙方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准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妻子與丈夫在生下第一胎後便因為子女教養以及家務分工的事情經常會起爭執,並且丈夫還會將自己的立場發在社群媒體上以及跟親朋好友述說使其妻子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等等因素結合讓雙方的衝突越演越烈,致使分居兩人關係降到冰點,法院認為以上情況雙方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准予離婚。
三、在離婚案件中,你還可以主張的權利
其實很多人已經有感情不和、觀念不合等等原因出現,但不離婚選擇維持婚姻或是兩人不直接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求的原因不外乎是因為離婚可能會需要分割財產、小孩的歸屬權等等原因,那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以下離婚可能衍生的權利:
-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所謂的夫妻婚後財產的問題,如果沒有在結婚前簽訂其他關於婚後財產的契約,那就會默認夫妻雙方財產是採法定財產制,也是大部分人的選擇。
婚後財產,其實就是指結婚後所賺取的薪水、購買的房屋等等,不包含婚前的存款、別人的贈與或是繼承遺產等等。而離婚時分配財產則是要先將個人財產的負債扣除掉,再加總雙方的所有財產進行平均分配。
這邊要注意的是,若是屬於家庭主婦/夫這種全職在家的,雖然可能婚後沒有收入的,也是可以將家務、照顧子女等等事項提供給法院斟酌分配財產喔! - 小孩親權以及扶養費的酌定: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怎麼分配也是離婚的一大重點,其實這又分成了私下協議以及法院裁定,若是法院裁定的話則是會多方考量父母雙方的財產、資源、態度、意願、感情狀況等,當然最重要的是對於子女的最大利益。那監護權得到了之後又會出現一個關於扶養費的問題,因為就算失去監護權小孩也還是親生的,做為父母還是需要負擔扶養的義務,扶養費也是有私下協議以及法院酌定的情況,如果法院酌定應寄送包含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的書狀,以及需要具備一定資料例如: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 保護令:家暴,雖然離婚成功了,但是帶來的陰影不一定會隨著離婚而不見,所以聲請保護令對於因家暴離婚的人事關重要,他可以保護自身不受到前妻/夫的騷擾、暴力等,也可以保護子女,例如訂定與其見面的時間、地點,甚至於拒絕與其面會交往,以及命其交付撫養費等,當然若是有其他家暴情形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又分為三種,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以電話、傳真、書面等方式聲請後由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若是需要聲請保護令需要具備什麼呢?
a.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b.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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