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寄錢寄菜規定|家屬必知5大規範與2026新制

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寄錢、寄菜?樂羽律師整理2026新制、家屬5大規範、交保策略與常見問題,協助合法支援當事人。

羈押禁見寄錢寄菜規定

|家屬必知5大規範與2026新制

作者:楊羽萱律師|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2026年7月18日更新

家人突然被警方帶走,隔天聽到「聲押」、「收押」、「禁見」,多數家屬第一個反應都是慌張:人在哪裡?可不可以探視?能不能寄錢、寄菜、寄衣物?會不會一寄錯東西,反而害到當事人?

樂羽律師提醒:羈押禁見期間,家屬最重要的不是四處打聽案情,而是掌握合法規範、避免踩線,並透過律師建立與當事人的防禦管道。尤其自民國114年9月19日施行的新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規定,在2026年實務上已成為寄錢、寄菜、寄物的重要依據,家屬務必要先確認。

一、羈押禁見是什麼?先理解法律定義

定義:羈押(法院裁定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不是判決有罪,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了防止逃亡、滅證、串證或特定案件反覆犯罪風險,暫時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制度。

關鍵法條方向: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須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風險,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可以裁定羈押。禁見(禁止或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通常是法院認為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可能造成脫逃、滅證或串證風險時,才會命令禁止或扣押。

實例:詐欺集團案件中,檢方常主張共犯尚未到案、金流尚未釐清,因此聲請羈押禁見;但這不代表當事人已經被認定有罪,而是法院在審查是否需要用羈押保全程序。

名詞 白話意思 家屬最該做的事
聲押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立即委任律師準備羈押庭
羈押/收押 法院裁定將被告送看守所 安排律見、評估抗告或交保
禁見 限制接見、通信或受授物品 由律師合法掌握近況與案情方向
交保 以保證金或條件替代羈押 提出住居、工作、家庭與限制接觸等替代方案

二、羈押禁見期間家屬必知的5大規範

1. 家屬通常不能直接探視或問案情。接見(到看守所與收容人會面)若被法院禁見,家屬原則上不能直接見面或通信。實例:家屬想問「你手機密碼是多少」、「誰叫你去領錢」,這些內容可能被認為涉及串證風險,應改由律師依法接見處理。

2. 律師接見仍是重要防線。辯護權(被告接受律師協助、準備答辯的權利)原則上不能因禁見而被剝奪。實例:家屬不能接見時,律師可以確認當事人身體狀況、偵訊內容、是否有被誘導或疲勞訊問,並立即準備羈押抗告或交保聲請。

3. 寄錢、寄菜、寄物都要看「身分、次數、種類、數量」。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可直接幫當事人寄錢、寄物、寄菜。

但不是任何人都能任意送東西,如果朋友想寄菜、送衣物,需要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4. 不得夾帶紙條、SIM卡、藥品或不明物品。違禁物品(矯正機關禁止持有或可能妨害秩序安全的物品)若被查出,可能不只退回,嚴重時會移送偵辦。實例:家屬把案情暗號寫在便條放進衣物,可能被認定有串證嫌疑。

5. 交保資料比情緒求情更重要。具保停止羈押(以保證金或其他條件替代羈押,使被告暫時釋放)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可由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聲請。實例:戶籍謄本、租約、在職證明、扶養證明、醫療資料,往往比單純拜託法院「請讓他回家」更有用。

三、2026看守所寄錢、寄菜新規定

2026新制依據:
送入財物(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有財產價值物品)須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該辦法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並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施行,因此2026年家屬寄錢、寄菜時應依新制處理。
項目 2026實務重點 家屬注意事項
寄錢 以新臺幣、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本票為限;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若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長官得限制送入次數或數額。
寄菜 外界送入飲食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被告每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原則上須在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不要任意郵寄或夾帶物品。
寄物 衣物、被毯、盥洗用品、書籍、信紙、郵票、眼鏡、健保卡等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不同看守所可能有細部公告,送入前應先確認收容人編號、身分文件與品項限制。
藥品 通常須符合醫療必要,或入所前已經醫師診治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 應準備診斷證明、處方箋或用藥資料,由機關審查。
身分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以及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如果朋友想寄菜、送衣物,需要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關鍵提醒:寄錢、寄菜、寄物的重點不是「家屬有沒有好意」,而是「是否符合看守所與矯正機關的程序」。若涉及案情暗示、聯絡方式、第三人交辦物品,都可能讓當事人承受額外風險。

四、羈押禁見常見案例類型

1. 人頭帳戶案件

定義:人頭帳戶(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涉及詐欺、洗錢或幫助犯罪)在偵查初期常被檢方認為有共犯聯繫風險。

說明:家屬若急著聯絡共同朋友詢問案情,可能被誤認為串證。

實例:當事人只是出租帳戶或被騙交出提款卡,也應先由律師整理交付帳戶原因、對話紀錄與金流。

2. 車手提款案件

定義:車手(依指示提領或轉交詐欺款項的人)常因涉案人數多、上手未到案而被聲押。

說明:家屬應避免詢問「上手是誰」、「錢交給誰」,改由律師判斷是否有自白、補償、調解或切斷再犯風險的空間。

實例:若當事人有固定工作、非主謀、已配合交出手機,交保策略會不同。

3. 毒品或洗錢案件

定義:洗錢(隱匿、轉移或掩飾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或毒品案件,常涉及通訊紀錄、金流、同案被告。

說明:若家屬送入不明藥品或替朋友代送物品,風險極高。

實例:慢性病用藥應準備診斷證明、處方箋,由機關審查,不要自行夾帶。

五、律師建議: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應對策略分5步

第一步:確認人在哪個看守所與裁定內容。家屬應先確認是「拘提、逮捕、聲押」還是已經「裁定羈押禁見」。不同階段能做的事不同。

第二步:立即委任刑事律師安排接見。律師接見可確認當事人說法、偵訊程序、身體狀況與案件風險,避免家屬在資訊不足下做錯決定。

第三步:整理交保資料。包含固定住居、工作收入、家庭扶養、就醫紀錄、保證金來源、無逃亡風險證明,以及不得接觸共犯或證人的可行方案。

第四步:依新制合法寄錢、寄菜、寄物。送入前先查該看守所公告,確認時間、地點、收容人編號、身分文件、種類、重量與是否需申請。

第五步:視案件進度聲請抗告、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若羈押原因消滅,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可聲請撤銷羈押;若能提出替代方案,依第110條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法院在意的風險 可準備資料 辯護切入點
逃亡之虞 戶籍謄本、租約 固定住居、穩定工作、願意限制出境出海
串證之虞 視卷內資料表示意見 用限制接觸替代羈押或禁見
滅證之虞 視卷內資料表示意見 主張證據已固定,被告無接觸能力
反覆實行之虞 工作證明、薪資單 提出斷絕犯罪環境與定期報到方案

六、樂羽成功案例簡述

以下案例為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羈押、收押、交保相關案件的常見辯護方向。每一案的核心,不只是說服法院「當事人很可憐」,而是具體拆解羈押原因,提出法院能採納的替代方案。

車手詐欺案 → 停止羈押

車手詐欺案 → 2 個月內解除羈押禁見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當事人因擔任車手,涉犯加重詐欺遭聲押,家屬擔心被長期羈押禁見,且不清楚能否寄錢、寄物或探視。

家屬無法聯繫,律師即時閱卷,主張無串證與逃亡風險,成功爭取停止羈押獲准,重獲自由。

組織犯罪案 → 無保請回

涉嫌組織犯案否認犯罪遭羈押 → 成功爭取無保請回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當事人涉車手提款,因共犯尚未完全到案,法院初期裁定禁見。

案件關鍵證人訊問完畢後,律師提出禁見必要性已降低,協助當事人爭取解除部分限制,恢復家屬聯繫。

販賣毒品案 → 無保請回

販賣毒品案→ 駁回聲押無保請回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W先生因涉嫌販賣被警方帶回偵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

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偵訊現場,經律師辯護後點出同案共犯證詞矛盾,最終成功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爭取無保請回。

偽造文書案 → 3萬交保

車手偽造文書案 → 成功爭取3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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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先生因擔任車手、涉嫌加重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因偵查中遭裁定羈押

起訴後當事人家屬隨即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移審庭辯護,經律師辯護後最終成功爭取3萬元交保,重獲自由。

運輸毒品案 → 限制出境免羈押

運輸毒品案 → 成功爭取限制出境免羈押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L先生因涉嫌運輸海洛因之第一級毒品罪嫌,因偵查中遭裁定羈押

訴後當事人家屬隨即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移審庭辯護,經律師辯護後最終成功爭取限制住居免羈押。

七、常見問題 Q&A

Q1:羈押禁見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A:若法院裁定禁見,家屬通常不能接見或通信。但辯護律師仍可依法接見,協助確認當事人狀況與準備防禦。

Q2:2026年看守所寄錢一次可以寄多少?

A:原則上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若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長官得限制次數或數額。

Q3:羈押禁見可以寄菜嗎?

A:可以,但要符合規定。被告飲食原則上每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並須在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

Q4:可以把紙條放在衣服或菜裡嗎?

A:不建議,也可能違法。若內容涉及案情、共犯、證人或金流,可能被認為有串證或妨害機關秩序安全風險。

Q5:羈押禁見後多久可以聲請交保?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實務上應搭配新事證、交保資料與具體替代方案。

Q6:禁見是不是代表案情很嚴重、一定會被判刑?

A:不是。禁見是程序上的限制,目的在避免逃亡、滅證或串證,不等於有罪判決。後續仍須看證據、犯罪角色、主觀犯意與辯護策略。

八、延伸閱讀:羈押禁見主題群集文章

羈押禁見最可怕的地方,是家屬突然失去資訊,容易因焦慮而做出錯誤行動。2026年寄錢、寄菜、寄物規定已更明確,家屬應先確認身分、次數、種類、重量與看守所公告,避免好意變成風險。

家人被聲押、收押禁見了嗎?

羈押庭前的24小時,是刑事案件最需要專業判斷的時刻。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家屬啟動律見、閱卷、羈押庭辯護與交保聲請,讓恐慌變成可執行的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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