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寄錢寄菜規定
|家屬必知5大規範與2026新制
作者:楊羽萱律師|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2026年7月18日更新
家人突然被警方帶走,隔天聽到「聲押」、「收押」、「禁見」,多數家屬第一個反應都是慌張:人在哪裡?可不可以探視?能不能寄錢、寄菜、寄衣物?會不會一寄錯東西,反而害到當事人?
一、羈押禁見是什麼?先理解法律定義
定義:羈押(法院裁定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不是判決有罪,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了防止逃亡、滅證、串證或特定案件反覆犯罪風險,暫時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須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風險,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可以裁定羈押。禁見(禁止或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通常是法院認為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可能造成脫逃、滅證或串證風險時,才會命令禁止或扣押。
實例:詐欺集團案件中,檢方常主張共犯尚未到案、金流尚未釐清,因此聲請羈押禁見;但這不代表當事人已經被認定有罪,而是法院在審查是否需要用羈押保全程序。
| 名詞 | 白話意思 | 家屬最該做的事 |
|---|---|---|
| 聲押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 立即委任律師準備羈押庭 |
| 羈押/收押 | 法院裁定將被告送看守所 | 安排律見、評估抗告或交保 |
| 禁見 | 限制接見、通信或受授物品 | 由律師合法掌握近況與案情方向 |
| 交保 | 以保證金或條件替代羈押 | 提出住居、工作、家庭與限制接觸等替代方案 |
二、羈押禁見期間家屬必知的5大規範
1. 家屬通常不能直接探視或問案情。接見(到看守所與收容人會面)若被法院禁見,家屬原則上不能直接見面或通信。實例:家屬想問「你手機密碼是多少」、「誰叫你去領錢」,這些內容可能被認為涉及串證風險,應改由律師依法接見處理。
2. 律師接見仍是重要防線。辯護權(被告接受律師協助、準備答辯的權利)原則上不能因禁見而被剝奪。實例:家屬不能接見時,律師可以確認當事人身體狀況、偵訊內容、是否有被誘導或疲勞訊問,並立即準備羈押抗告或交保聲請。
3. 寄錢、寄菜、寄物都要看「身分、次數、種類、數量」。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可直接幫當事人寄錢、寄物、寄菜。
但不是任何人都能任意送東西,如果朋友想寄菜、送衣物,需要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4. 不得夾帶紙條、SIM卡、藥品或不明物品。違禁物品(矯正機關禁止持有或可能妨害秩序安全的物品)若被查出,可能不只退回,嚴重時會移送偵辦。實例:家屬把案情暗號寫在便條放進衣物,可能被認定有串證嫌疑。
5. 交保資料比情緒求情更重要。具保停止羈押(以保證金或其他條件替代羈押,使被告暫時釋放)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可由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聲請。實例:戶籍謄本、租約、在職證明、扶養證明、醫療資料,往往比單純拜託法院「請讓他回家」更有用。
三、2026看守所寄錢、寄菜新規定
送入財物(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有財產價值物品)須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該辦法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並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施行,因此2026年家屬寄錢、寄菜時應依新制處理。
| 項目 | 2026實務重點 | 家屬注意事項 |
|---|---|---|
| 寄錢 | 以新臺幣、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本票為限;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若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長官得限制送入次數或數額。 |
| 寄菜 | 外界送入飲食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被告每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 原則上須在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不要任意郵寄或夾帶物品。 |
| 寄物 | 衣物、被毯、盥洗用品、書籍、信紙、郵票、眼鏡、健保卡等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 不同看守所可能有細部公告,送入前應先確認收容人編號、身分文件與品項限制。 |
| 藥品 | 通常須符合醫療必要,或入所前已經醫師診治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 | 應準備診斷證明、處方箋或用藥資料,由機關審查。 |
| 身分 |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以及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 如果朋友想寄菜、送衣物,需要當事人指定之三位對象才能寄送物品 |
四、羈押禁見常見案例類型
1. 人頭帳戶案件
定義:人頭帳戶(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涉及詐欺、洗錢或幫助犯罪)在偵查初期常被檢方認為有共犯聯繫風險。
說明:家屬若急著聯絡共同朋友詢問案情,可能被誤認為串證。
實例:當事人只是出租帳戶或被騙交出提款卡,也應先由律師整理交付帳戶原因、對話紀錄與金流。
2. 車手提款案件
定義:車手(依指示提領或轉交詐欺款項的人)常因涉案人數多、上手未到案而被聲押。
說明:家屬應避免詢問「上手是誰」、「錢交給誰」,改由律師判斷是否有自白、補償、調解或切斷再犯風險的空間。
實例:若當事人有固定工作、非主謀、已配合交出手機,交保策略會不同。
3. 毒品或洗錢案件
定義:洗錢(隱匿、轉移或掩飾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或毒品案件,常涉及通訊紀錄、金流、同案被告。
說明:若家屬送入不明藥品或替朋友代送物品,風險極高。
實例:慢性病用藥應準備診斷證明、處方箋,由機關審查,不要自行夾帶。
五、律師建議: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應對策略分5步
第一步:確認人在哪個看守所與裁定內容。家屬應先確認是「拘提、逮捕、聲押」還是已經「裁定羈押禁見」。不同階段能做的事不同。
第二步:立即委任刑事律師安排接見。律師接見可確認當事人說法、偵訊程序、身體狀況與案件風險,避免家屬在資訊不足下做錯決定。
第三步:整理交保資料。包含固定住居、工作收入、家庭扶養、就醫紀錄、保證金來源、無逃亡風險證明,以及不得接觸共犯或證人的可行方案。
第四步:依新制合法寄錢、寄菜、寄物。送入前先查該看守所公告,確認時間、地點、收容人編號、身分文件、種類、重量與是否需申請。
第五步:視案件進度聲請抗告、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若羈押原因消滅,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可聲請撤銷羈押;若能提出替代方案,依第110條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法院在意的風險 | 可準備資料 | 辯護切入點 |
|---|---|---|
| 逃亡之虞 | 戶籍謄本、租約 | 固定住居、穩定工作、願意限制出境出海 |
| 串證之虞 | 視卷內資料表示意見 | 用限制接觸替代羈押或禁見 |
| 滅證之虞 | 視卷內資料表示意見 | 主張證據已固定,被告無接觸能力 |
| 反覆實行之虞 | 工作證明、薪資單 | 提出斷絕犯罪環境與定期報到方案 |
六、樂羽成功案例簡述
以下案例為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羈押、收押、交保相關案件的常見辯護方向。每一案的核心,不只是說服法院「當事人很可憐」,而是具體拆解羈押原因,提出法院能採納的替代方案。
車手詐欺案 → 停止羈押
車手詐欺案 → 2 個月內解除羈押禁見
▍案例摘要
當事人因擔任車手,涉犯加重詐欺遭聲押,家屬擔心被長期羈押禁見,且不清楚能否寄錢、寄物或探視。
▍樂羽策略
家屬無法聯繫,律師即時閱卷,主張無串證與逃亡風險,成功爭取停止羈押獲准,重獲自由。
組織犯罪案 → 無保請回
涉嫌組織犯案否認犯罪遭羈押 → 成功爭取無保請回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案例摘要
當事人涉車手提款,因共犯尚未完全到案,法院初期裁定禁見。
▍樂羽策略
案件關鍵證人訊問完畢後,律師提出禁見必要性已降低,協助當事人爭取解除部分限制,恢復家屬聯繫。
販賣毒品案 → 無保請回
販賣毒品案→ 駁回聲押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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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W先生因涉嫌販賣被警方帶回偵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
▍樂羽策略
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偵訊現場,經律師辯護後點出同案共犯證詞矛盾,最終成功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爭取無保請回。
偽造文書案 → 3萬交保
車手偽造文書案 → 成功爭取3萬元交保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案例摘要
P先生因擔任車手、涉嫌加重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因偵查中遭裁定羈押。
▍樂羽策略
起訴後當事人家屬隨即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移審庭辯護,經律師辯護後最終成功爭取3萬元交保,重獲自由。
運輸毒品案 → 限制出境免羈押
運輸毒品案 → 成功爭取限制出境免羈押
👉查看完整成功案例
▍案例摘要
L先生因涉嫌運輸海洛因之第一級毒品罪嫌,因偵查中遭裁定羈押。
▍樂羽策略
訴後當事人家屬隨即委任樂羽律師即刻趕赴移審庭辯護,經律師辯護後最終成功爭取限制住居免羈押。
七、常見問題 Q&A
A:若法院裁定禁見,家屬通常不能接見或通信。但辯護律師仍可依法接見,協助確認當事人狀況與準備防禦。
A:原則上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若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長官得限制次數或數額。
A:可以,但要符合規定。被告飲食原則上每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並須在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
A:不建議,也可能違法。若內容涉及案情、共犯、證人或金流,可能被認為有串證或妨害機關秩序安全風險。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實務上應搭配新事證、交保資料與具體替代方案。
A:不是。禁見是程序上的限制,目的在避免逃亡、滅證或串證,不等於有罪判決。後續仍須看證據、犯罪角色、主觀犯意與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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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禁見最可怕的地方,是家屬突然失去資訊,容易因焦慮而做出錯誤行動。2026年寄錢、寄菜、寄物規定已更明確,家屬應先確認身分、次數、種類、重量與看守所公告,避免好意變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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